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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奖惩办法(试行)
2007-12-14 10:52  文章来源:罗庄区招商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罗委〔2007〕50号
中共罗庄区委 罗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庄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属各分支机构:
  《罗庄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罗庄区委  
                 罗庄区人民政府  


罗庄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促进外经外贸工作,加快开放型经济建设步伐,增强罗庄发展后劲,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区委、区政府1、2号文件,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激励投资,扩大出口,再创罗庄工业强区新优势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培植龙头、讲求实效、实事求是、易于操作原则,突出重点企业带动,大项目、高科技项目拉动,政策激励措施促动,以街道、企业为奖励主体,奖惩并举,全力推进罗庄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惩政策
  (一)招商引资奖励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政府设立财政奖励专项资金,对新办工业企业、三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按美元折算)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出前6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万、5万、4万、3万、2万、1万元。
  2、对投资数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按美元折算)且对区内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其所享受优惠政策及奖励,并给予项目法人相当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3、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美元折算)项目,区政府积极协调解决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凡建设用地在我区的新建项目,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凡项目在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市级以上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引资中介人奖励
  1、凡引进注册为区级纳税企业,形成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按美元折算)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引资额排序,经严格审核,奖前5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8万、6万、4万、2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按美元折算)及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对中介人进行特别奖励。
  2、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旅游开发、农业开发等三产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一个年度内实缴税金区级地方所得的10倍折算投资额。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引进市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里仍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4、中介人的认定:(1)中介人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发挥媒介作用的国内外各类机构和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一个项目的中介人为两个以上的,必须且只能明确一个为第一中介人。第一中介人必须由外来投资者和合作单位认可并出具证明。其它中介人的资格由第一中介人确认。中介人一经确认,未经同意不能随便增减或更换。(3)区属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落实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所做相关服务工作,不能作为中介人予以认定,可由区委、区政府特殊表彰。
  (三)外经外贸奖励
  培植新的出口增长点。年内新开展自营出口业务且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颁发鼓励奖。
  (四)对街道的奖惩
  1、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街道,以完成区下达重点项目(指分配的过亿元和过5000万元的项目)为前提,按实际招商引资数额,排出前3位,对第1名,授予“招商引资一等奖”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2—3名,授予“招商引资二等奖”荣誉称号,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对招商引资增幅超过50%的街道,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进步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完成区下达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任务(指分配的过亿元和过5000万元的项目)且当年重点项目投资额排名前三位的,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授予“招商引资功勋奖”,并颁发金质奖杯(或奖章)。
  3、对完成区下达外贸进出口任务且自营出口超额完成任务的街道,按自营出口实际完成额排出前3位,对第1名授予“外贸工作一等奖”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第2—3名,授予“外贸工作二等奖”荣誉称号,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对自营出口增幅超过50%的街道,授予“外贸工作突出进步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4、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的30%,兑现给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和分管负责人。
  5、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街道,按实际完成额倒排后两名,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区政府书面写出检查,说明原因且拿出下年工作的措施保证。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的,区委、区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6、罗庄北区工业园管委会、华盛江泉集团与街道一并考核和奖惩。
  (五)对部门的奖励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按实际完成数额排名前6位的区直部门及市属分支机构,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各奖人民币1万元。
  三、兑现办法
  1、凡符合规定,应享受奖励政策的街道、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外经贸局和招商局审查核实,报区政府批准,持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政策落实手续。
  2、招商引资政策的兑现: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由街道、企业纳税人申报,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由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局出具证明,区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局出具证明,区财政、物价、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引资中介人申请,所属企业出具证明,并提供充分的资金到位证明,经区招商局牵头,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联合审核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4、外经贸政策的兑现,由街道和企业持相关证明和手续,经区外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认定后,由区外经贸局出具审核证明,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5、街道奖惩的兑现和区直部门及市属分支机构的考核奖励,由区工业、外经外贸、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责成区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外经贸招商引资奖惩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对外经济贸易 招商引资 奖励制度 通知
中共罗庄区委办公室 200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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